為規范城鎮保障住房管理,廣東將出臺城鎮住房保障辦法。14日起,《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在廣東省法制辦網站上征集立法意見。根據該《辦法》,租賃保障房的家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將要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保障房。
《辦法》部分內容
1.保障房的來源:
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政府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政府委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建設、搭配建設的住房;
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搭配建設的住房;
單位自籌建設的住房;
產業園區集中配建的住房以及社會贈予政府的住房。
2.保障房的申請:
保障性住房實行輪候登記方式,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輪候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
3.保障房的收回:
保障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轉讓、出租、閑置、出借、抵押。租賃保障房的家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保障房;另外,租賃家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保障房;將保障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也將收回出租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