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集團所屬財產管理和車輛安全管理,切實做好行車過程中的安全監管和調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以及集團工作需要,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香繽集團和旗下公司車輛駕駛員及相關管理人員。三、管理部門職責和要求
1.GPS車載設備的安裝、檢修、更新和值班監控等工作由集團行政中心負責。
2.行政中心建立集團車輛GPS設備和查車臺帳,做好相關報表的填制,并及時更新、妥善保管。
3. 行政中心監控值班人員每隔半天要檢查一次入網車輛GPS車載終端運行情況,并對監控結果報告集團領導。
四、駕駛員職責和要求
1.自覺維護GPS終端的安全和正常運行,遵循“誰駕車、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
2.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必須全程使用GPS車載終端。
3.駕駛員不得私自拆卸或調試GPS車載終端,不得有意損壞,有意斷電,更改GPS車載終端位置等;
4.駕駛員對所裝GPS終端設備的位置和使用狀態具有保密義務。
五、獎罰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執行相應的處罰:
1.人為損壞系統設備,除賠償全部損失外,并處以罰款(第一次罰300元,第二次罰500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罰款800元)。
2.故意斷電或松動、拆卸線路等導致GPS設備無法正常工作的,每次處以300元的經濟處罰。
3.在GPS天線上面和周圍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導致信號傳輸受阻使GPS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每發現一次處以200元的經濟處罰。
4. 惡意或濫用GPS報警功能,每次處以200元的經濟處罰,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外并視情節另予以處罰。
5.發現GPS設備異常不及時報告修復,使其帶病運行;無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GPS監控管理及維護修理,處以200元經濟處罰。
6.不經同意擅自拆除或移動GPS設備的,每次處以300元經濟處罰,造成設備損壞的需造價賠償。
7.隨意向他人泄露GPS終端設備位置和GPS車輛信息,對車輛造成安全或影響車輛管理的,視情況給予100至5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
1. 檢舉擅自拆除、破壞、移動GPS終端以及有意影響GPS設備使
用的,經核查屬實,對檢舉人員給予經濟獎勵500元。
2. 集團行政中心將依據GPS每月行駛數據對總部行政司機進行出
車考評,對每月出車次數和里程統計數據雙第一,且當月無違章無違紀的行政司機,給予經濟獎勵300元。對于連續兩月出車次數和行車里程數據最少,且有違紀違章的行政司機給予一定的經濟懲罰或警告。
3.自2013年開始將GPS數據考評結果納入集團年度評優工作中。
六、附則
本規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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