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3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終于再次迎來“大修”,在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提取條件以及拓寬繳存職工范圍方面亮點頗多。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住建部上報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送審稿,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擬放寬,職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業費等將來均有望使用公積金支付,并可同時提取配偶公積金。這些舉措反映了住房公積金的改革創新,不過,并未突破深圳的本土實踐。
深圳是最晚成立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城市之一,也因此具備后發優勢,借鑒了很多其他城市好的做法。2010年出臺《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之后,深圳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創新就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尤其是在提取方面,送審稿所列出的諸多情形,在深圳均已實施。
最受普通市民關注的是繳存方面的差異。送審稿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對繳存基數與比例作出設定,是為了發揮“限高保低”的作用,避免公積金成為部分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的隱性福利。
而深圳目前實施的是,“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于繳存基數的20%”。有人因此擔心,新規通過之后,深圳部分職工的繳存額將會下降。
實際上,“上限12%下限5%”的規定早在2005年建設部的相關《指導意見》里便有明確要求。但深圳執行的一直都是廣東制定的標準,對于各地自行設定繳存基數上下限以及繳存比例的做法,住建部并未嚴格限制。即便新規最后通過了,深圳的繳存基數及比例是否會隨著改動也并未可知。
況且,即便真的實施“上限12%下限5%”的規定,在“限高保低”方面的作用仍十分有限。深圳市住房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藹貧認為,當前住房公積金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增值與盤活,并將增值受益真正回饋給繳存的職工。在這方面,深圳下一步可以嘗試破題。
此次送審稿中已提到“公積金可申請發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MB S),為增值保值,公積金可以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這相當于擴充了公積金的增值渠道,不能讓公積金躺著不能動,而且還出現貶值與縮水。
同時,送審稿刪除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設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規定,新增“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費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理應歸繳存職工所有,自然不宜用來蓋廉租房。如果收益可觀,在提取必要的風險準備金之后,還可以考慮直接向繳存職工進行分紅。
在201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就已同意將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列入立法預備項目,后來遲遲未出臺?,F在,國家層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已公開征求意見,深圳地方性法規也可適時啟動,力求在增值收益與分配方面有所突破。(南方都市報)